安居房
時間:2015-07-03
安居房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知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
安居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
安居房是什么意思
安居房是指:“為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設的住房”。“現階段(2008年)安居房按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無房、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出售”。“安居房成本價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50%小區級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費)、管理、貸款利息和稅金構成”。
安居房申請網站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軍產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設用地,且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安置房拆遷補償
城鎮房屋拆遷安置房補償標準參考如下: 第二十三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統建優惠購房、貨幣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技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優惠購房方式并且確有統一修建安置房條件的,以戶為單位,按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筑面積標準,以土地征用時磚墻(條石)預制蓋價格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接建交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接綜合造價購買。但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下達后離婚分戶的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末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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