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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2024-12-10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篇1: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的或者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應當堅持方便群眾、市場引導、規范行為、加強監督的原則,建立配套的服務體系。 第四條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環保、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者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已列入拆遷和拆除范圍內的; (四)因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進入仲裁、訴訟程序的。 第七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四)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五)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六)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七)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規定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八條 裝飾裝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以及增設和擴寬陽臺的,應當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改供暖管道、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應當由相關管理單位批準。 篇2: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一)變動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或明顯加重荷載的,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張貼房屋安全鑒定書復印件; (二)嚴格按批準的方案或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三)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閉水試驗; (四)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裝修材料和設備;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范,采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六)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和危害; (七)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8時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活動; (八)及時清運裝飾裝修施工產生的廢棄物,不得從樓上向地面拋灑或向垃圾道、下水道傾倒; (九)不得因裝飾裝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條 裝修人在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并提交下列憑證和材料的復印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規定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及裝飾裝修協議; (七)房屋使用人裝飾裝修的,還需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 第十一條 裝修人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協議。 第十二條 承攬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三條 裝修人可以自行組織對房屋進行室內裝飾裝修,也可以委托裝飾裝修企業對房屋進行室內裝飾裝修。裝修人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四條 委托裝飾裝修企業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雙方應當簽訂裝飾裝修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住所、單位名稱或地址、受委托人資質證書、上崗證書; (二)房屋的地址、面積,裝飾裝修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及質量驗收方式等; (三)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工程價格、付款方式及時間;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 (八)協議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委托裝飾裝修企業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裝修人對裝飾裝修企業遵守本規定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十五條 裝修人委托裝飾裝修企業對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六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相關工程設計協議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裝修期間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管理,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糾正;對不聽勸阻或者不予糾正的,應當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裝修人將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裝飾裝修企業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安全隱患的,責令采取消除措施,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因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因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抗震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的,對裝修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同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同建發第174號)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的,或者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對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增設和擴寬陽臺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報告,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拒不停止損害房屋結構、設施的裝修行為,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減小危害,所發生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對裝飾裝修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城市房屋裝飾裝修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加強管理,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大同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同建發第174號)同時廢止。 篇3: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的安全和質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的或者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應當堅持方便群眾、市場引導、規范行為、加強監督的原則,建立配套的服務體系。 第四條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環保、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者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已列入拆遷和拆除范圍內的; (四)因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進入仲裁、訴訟程序的。 第七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四)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五)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六)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七)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規定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八條 裝飾裝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以及增設和擴寬陽臺的,應當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改供暖管道、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應當由相關管理單位批準。 篇4:房屋裝修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樓宇安全和房屋外觀的統一美觀,根據建設部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對本小區房屋裝修有的關事宜特作公約如下。 (一)報批程序規定:
1、住戶應嚴格按照申報審批的裝修范圍進行室內裝修業主應提前5天向物業公司申報(圖)
2、業主應提前5天向物業公司申報,祥細、如實地填寫《裝修申請表》。經物業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裝修施工。 (二)裝修管理要求
1、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墻、柱、樓板等主體結構部件。 2、不得鑿穿地面和房頂的水泥層。 3、不設置室外晾衣架,不得改動門窗,保持房屋外觀的美觀、統一。 4、裝修垃圾必須及時清運,傾倒指定的地點。嚴禁向窗外、陽臺外、樓梯、過道、天臺等公共場所堆放。 5、嚴禁將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或將生活污水由雨水管道排出。裝修施工中要采取措施
6、在裝修施工中要采取措施,控制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要保證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7、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定。 8、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不得隨意改動水、電管線走向。衛生間要設置檢修口(圖)
9、裝飾裝修時,在各供水、供熱管的接頭、活節、閥門、分水器位置和衛生間棚頂要設置檢修口,便于事故的及時處理,否則一切后果由業戶負責。 1
0、裝修施工應安排在上午7:00---12:00,下午14:00--19:00時間內進入,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三)押金及保證金 1、業主入住裝修前向物業公司交付一定的裝修保證金。在裝修施工中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行為的,物業公司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扣罰部分乃至全部押金和保證金的處罰。 2、裝修施工結束后,由物業公司派人對裝修工程進行檢查,如未違反公約及物業轄區其它管理規定之行為,沒有對他人財產和公共設施、設備等造成損害的,物業公司將如數退還押金和保證金。 (四)驗收 1、裝修工程完畢后,住戶和施工隊負責人共同向物業管理處申請竣工驗收,物業管理處將派人進行查驗。 2、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物業管理處驗收人員在《裝修申請表》上驗收欄內簽名,驗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再行復驗,直至合格。 3、裝修施工中有意或無意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給他人財產、物品造成損害的,必須照價賠償。 4、因裝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污染的,由裝修戶負責修補。 5、因裝修施工造成外墻破壞、污染的,由裝修戶負責修補。 (五)管理權限 1、住戶裝修管理由所屬轄區物業公司全權負責。 2、任何人均無權批準超過本規定之裝修行為。 3、如施工隊違反本規定后,不聽從物業公司的勸阻和安排,物業公司有權責令其停止裝修行為及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篇5:房屋裝修管理規定 為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范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的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維護市場和商戶的整體利益,保障市場的安全。特制訂本規定,請您在進入裝修前仔細閱讀以下條款。 一、裝修申報登記 1、當您需對店鋪進行裝修作業時,必須提前辦理裝修申請手續,裝修申請手續須商戶和裝修單位負責人到運營管理中心填寫《裝修申請表》。 2、裝修公司申請進場手續、申報裝修時,裝修單位須提供裝修單位或個人的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件、裝修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等文件的復印資料。 3、提供裝飾、裝修設計圖紙包括: (1)(包括室外立面效果圖); (2)施工圖系列(見附件); (備注:其中電路施工圖必須注明總用電負荷及電路系統圖) 二、裝修審批 1、運營管理中心對提交的施工圖進行審核;凡符合基本要求的當天完成;對不符合要求的明確提出整改建議。 2、批準后,裝修單位須辦理以下進場施工手續: ▲簽署《裝修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 ▲裝修單位交納裝修保證金:元/間; ▲辦理裝修施工許可證:15元/證 (工本費5元,押金10元) ▲裝修垃圾清運費:8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裝修電費:商戶自行繳納裝修店鋪電費。 ▲每間商鋪配備3KG滅火器不少于二具。 三、裝修管理 (一)裝修施工要求 1、商鋪裝修不得改變或損壞原有房屋的結構、外貌及公共設施、配套設施的使用功能。 2、禁止擅自拆移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墻、外墻(墻體、門窗)及設有暗敷專業管線的內隔墻。 3、嚴禁拆卸、移動和損壞商鋪內消防設施,裝修時所刷涂料、油漆等不得污染消防設施、地面等。 4、嚴禁堵塞消防通道,確保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5、嚴禁拆除、更改、移位任何消防設施設備。 6、未經批準嚴禁更換超出原設計開關的容量進行更換室內總開關,裝修用電每間總負荷不得超過10千瓦,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7、裝修電線電纜必須采用武漢電線電纜二廠免檢產品“飛鶴牌”阻燃線 纜,照明線路、插座線路要求不低于㎜2,插座線路必須進行接地保護且不低于㎜2。餐飲插座電線建議用4㎜2阻燃線,空調、電火鍋應獨立插座,并使用4㎜2阻燃線。 8、電氣線路必須使用KBG金屬阻燃管鋪設,線頭嚴禁外露,電氣線路各接頭處必須使用金屬接線盒。 9、裝修施工用裝修材料必須使用合格的、環保的、符合消防要求的正規產品,嚴禁使用偽劣產品。裝修木質材料必須按消防規范及裝飾規范要求進行防火防腐處理。 1 0、商鋪吊頂可進行局部造型,但必須使用輕鋼或鋁質龍骨及石膏板,若需木質天花或其他裝飾木板必須涂刷防火涂料,并且天花應預留不小于500㎜×500㎜的檢修口若干,但所有吊頂不得阻礙消防設施及空調通風口,超總面積40%吊頂的裝修,煙感、溫感下移至吊頂部;超50%面積吊頂的,必須將噴淋頭改為下噴形式。 1 1、裝修期間,嚴禁動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氧焊、煤氣瓶等,如施工確實需要,須報 審批并發動火證,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 2、商鋪需做廣告招牌(燈箱等),須書面向 提出申請,并提供廣告內容及平面圖、效果圖,經審核批準后按統一尺寸要求方可設立。 (二)裝修施工管理 1、裝修施工單位因施工所造成公共設施、他人人身財物之損毀或傷害,由裝修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2、裝修施工人員須按要求配戴出入證;施工人員須與出入卡鋪號相對應,不得竄鋪施工作業。 3、商鋪裝修施工,必須按每40平方米配一只4公斤ABC干粉滅火器;如確需使用天那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輔助裝修的,當天使用當天清離,不得在室內儲放。 4、裝修垃圾必須袋裝化,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清運;對于亂堆放、亂棄裝修垃圾的,物業有權責令限期清理,不及時清理的,由物業代為清理,費用由裝修單位或業主、商戶承擔。 5、裝卸、運送物料、淤泥、廢料、垃圾等,必須并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6、裝修中使用電梯,對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電梯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作出修復、賠償等處理。 7、裝修工接電、接水必須在運營管理中心指定地點,不得私自在外駁接臨時用電、用水。 8、在營業時間內及正式運營區域施工,必須用彩條布等封閉圍合材料進行防護遮圍,避免噪音、粉塵污染環境,每日完工后,應關好室內水源及電源以免發生意外。 9、裝修過程中運營管理中心、物業咳嗽斃杷媸苯邢殖⊙膊椋咳趙擻⑽鏌擋扛韃棵胖遼俳幸淮蝸殖⊙彩櫻⒃凇蹲靶捫膊榍┑獎懟非┳鄭勻繁W靶薰ぷ靼湊兆靶薰娑ɑ蜃靶奚甌ㄏ钅拷小 (三)裝修施工期時間管理規定 1、裝修工期一般控制在15天以內,特殊情況必須辦理延長工期手續; 2、正常施工時間: 8:00-17:30 3、如需夜間施工,當日下午16點前,須到裝修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加班證》,每人一證,每證5元,當日有效。 (四)裝修驗收 1、裝修單位需在完工后一至兩個工作日內向運營中心提出驗收,填寫《驗收審核表》。 2、由樓面經理、物業主管、安保中隊長、工程班長組成的驗收小組負責對商鋪裝修項目進行驗收。 3、經驗收合格的,由驗收小組成員在《驗收審核表》簽字確定。裝修單位在裝修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到運營中心辦理裝修押金退款手續。如無違規情況,將不計息全額退還裝修押金。 4、驗收不合格的,由運營中心下達《裝修整改通知書》,要求在兩個工作日內整改,整改后進行復驗,直至驗收合格為止,如三次驗收不合格,將扣除全部裝修押金。 5、裝修商鋪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營業。 四、違章裝修處理 1、裝修單位需將《裝修許可證》張貼在商鋪內。施工人員不得在非工作區域內逗留,禁止大聲喧嘩、打鬧、賭博、飲酒等,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使用明火。違者給予100—500元的處罰。 2、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裝修的,按每天100元進行處罰。 3、不得損壞頂部各項設施設備,違者給予100—500元的處罰,并要求其恢復原狀。 4、嚴禁在商鋪內搭建暗樓、倉庫等,違者責令停工并給予1000元的處罰并報消防部門處理。 5、禁止私自拆卸、移動、損壞商鋪內的消防設施,如有違者應照價賠償,并對違者給予100—500元的處罰。 6、未按規定辦理《動火證》,私自動火作業的,一律給予100—500元的處罰。 7、裝修產生的垃圾由施工單位自行清理堆放到我司指定的區域后,違者給予100—500元的處罰。 篇6:房屋裝修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房屋修繕工程管理,使房屋修繕工程管理規范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云南省關于房屋修繕工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程預(結)算經費控制要求 (一) 計劃工程預結算 公司維修部根據領導批準的維修經費和專項維修經費計劃,及時組織施工單位或技術部門做出工程施工圖預算,原則上不得超出計劃經費。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若確實需要突破預算時,必須由施工部門提交增項經費預算報告,經審核,并報公司領導書面批準。否則,其工程超支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負。 二、工程設計要求 工程設計應符合國家和云南省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屋修繕、抗震加固、建筑安全等工程設計要求,并按行業規定提供圖紙資料的標準份數,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在施工中,如確需變動工程內容或施工要求時,必須辦理設計變更洽商材料,并報公司領導審核。如屬于設計單位責任未辦理該項手續,可酌情核減設計費。設計費的取費辦法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標準執行。 三、工程施工要求 (一)施工前相關手續 1、簽訂《基礎設施維修工程協議書》。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負責人要深入現場,明確施工任務。 2、施工前必須辦理《維修工程任務單》(其中日常小修和瓦、木、水、電、屋漏等規定價值內小項目零星維修工程除外)。對于突發性應急搶修,或不需要施工圖紙等技術資料的維修維護等工程,由維修部嚴格按要求施工或監督施工。 (二)施工過程要求 1、加強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應成立工程監督檢查小組,或配備監督檢查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嚴把工程質量、數量關,確保安全施工。 2、做好施工記錄。施工單位要配備人員做好施工記錄,其內容如下: (1)工程實際使用材料和設備的數量、規格等; (2)工程實際工作量; (3)隱蔽性工程施工質量及檢驗數據資料和有關負責人員的簽字手續; (4) 其它重要事項。 3、辦理《工程補充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如確需變動工程內容或施工要求,施工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補充協議》。 四、工程驗收要求 (一) 工程驗收組織 由施工單位、維修部、用戶單位及相關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組成驗收小組。 (二) 辦理《基礎設施維修工程施工驗收書》工程竣工后, 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上述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寫《基礎設施維修工程施工驗收書》,并由有關單位負責人簽字存檔。 (三) 驗收提交的資料 1、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2、《工程協議書》、《工程任務書》、《工程補充協議》、《工程結算書》; 3、工程竣工圖紙或工程施工方案說明及設計變更材料; 4、技術交底記錄或現場施工紀錄; 5、隱蔽工程驗收簽字記錄; 6、材料、構件檢驗及設備調試等資料; 7、其它重要的工程技術資料。 篇7:房屋裝修管理規定 (四) 資料存檔備案 各類房屋建筑和附屬設備的大修改造工程、技術性較強 的隱蔽性工程、水暖電等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的上述資料,在完成工程的檢查驗收后,由管理辦公室組織施工單位及時存入檔案館備案。另外要交付房修部門一套工程竣工圖紙,以備以后維修使用。 (五)工程驗收標準 1、符合維修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滿足協議的規定; 2、符合建設部和市建委頒布的《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有關工程相應驗收標準規定; 3、工程技術資料和原始記錄齊全、完整; 4、施工現場達到窗明、地凈、路通、場地清,具備使用條件; 5、水、暖、氣、電、衛等設備調試運行正常,煙道、溝道、管路暢通。 五、工程接管條件及手續 (一)工程項目全部施工完畢,并業經竣工驗收合格; (二)施工單位提交建設單位《基礎設施維修工程施工驗收書》及有關工程質量保修材料; (三) 簽署接管文件。用戶同主管施工單位交接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并正式簽署接管文件。 六、質量保修要求 各類工程項目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 故和質量缺陷,施工單位都要按照建設部和市建委頒發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等進行質量保修。 (一) 保修期限 工程項目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二) 保修范圍 1、屋面漏雨; 2、煙道、排氣孔道、通風道不暢通; 3、室內地面空鼓、開裂、起砂、面磚松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內外墻及頂棚抹灰、面磚、墻紙、油漆等修飾層面脫落,墻面脫皮、墻面表層起堿、漿活; 5、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 6、廁所、廚房、洗浴室的地面泛水倒坡積水; 7、外墻板漏水,陽臺積水; 8、水塔、水池等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內上下水、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燃氣泄漏。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電路系統出現故障; 1 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園區道路沉陷; 1 1、鋼、鋼筋混凝土、磚石砌體結構及其它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范和設計要求; 1 2、屬于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工程原材料、構件、配件和設備裝置等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 1 3、屬于設計施工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其返修費用由施工單位索賠。 凡因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用戶自行負責,其修理費用自理。凡因地震、氣候環境條件等自然災害及客觀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施工單位不負擔修理費用。 (三) 保修施工要求 施工單位自接到使用單位(用戶)或公司的工程質量保修通知書之日起,最遲一周內必須到達現場,與使用單位(用戶)或管理辦公室共同明確責任方,商議確定返修內容,盡快修理。使用單位(用戶)應給予配合。 (四) 保修違規處理 施工單位非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共同商定的修理期限 內,按照商定的內容消除質量缺陷時,使用單位(用戶)或管理辦公室再次通知施工單位,仍未按期到達,使用單位(用戶)或管理辦公室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另行委托其它單位返修,所發生的全部修理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七、預結算編制、審核與結算 (一) 預結算編制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工程預結算編制人員要根據工程施工實際情況及其要求,認真負責,一絲不茍,不循私情,不能高估冒算。 2、依據定額文件和公司規定。工程預結算編制人員要掌握和遵守國家和云南省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屋修繕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定額文件和公司有關規定,根據《工程協議書》、《工程任務單》和設計圖紙資料以及工程設計變更材料、《工程補充協議》、估工定價經濟洽商、補充預算定額測算單、補充缺項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價格憑據等資料,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正確編制工程預結算。 3、在制作補充項目預算定額或估計工日時,要進行現場實驗、嚴格測算,并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確認等程序,準確地核定工時、定額,并將有關測算核定的數據寫成書面材料作為工程預算的附件,作為結算認定依據。 4、堅持深入現場。工程預結算審核人員在工程項目施 工過程中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工程勘查,積累工程預結算技術數據,掌握第一手技術資料。 (二) 項目審核結算。 1、主管施工單位要在工程項目完工后兩周內將工程結算報送管理辦公室進行認定審核。 2、年終前結束的工程要及時報送工程結算,以便在年底財務封帳之前,完成工程經費的財務結算及報帳工作。 (三) 檔案資料管理 工程管理預結算資料要實,并及時建全入檔管理。 篇8:《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時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準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準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3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等他項權,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三條 嚴禁涂改、偽造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可以通過調整、交換等方式,促進合理使用。 繁華地區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應當逐步安排用于商業、服務業。 第十六條 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交換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交換房屋使用權,使用人必須征得產權人的同意。產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用房,不得無故閑置不用。對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產權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權。 第十八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原狀。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異產毗連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租賃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托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 出租經營性房屋的修繕責任,由租賃雙方在協議中議定。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當在租賃期滿前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租賃期限內,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租賃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時,承租人應當配合,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賃關系不變。 第五章 買賣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后,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國有房屋實行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售共有房屋時,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七條 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修繕 第三十八條 維修養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公有房屋產權人的責任。維修養護共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責任。 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修繕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修繕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修繕責任人沒有履行修繕責任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修繕責任人進行修繕。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一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鑒定、修復和拆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公有房屋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涂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其證書,并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強占房屋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該房屋強占期間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的,經審查允許買賣的,責令其補辦手續,繳納稅費,并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買賣的,買賣合同無效,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合同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轉租協議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轉租人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租賃、買賣、修繕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國有農場、林場等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9: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全文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鑒 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第八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九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條 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房屋經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可以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可根據當地情況,由鑒定機構提出,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鑒定危險房屋執行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86)。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第十九條 治理私有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治理時,其所在單位可給予借貸;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資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條 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五條 有本章第二十 二、二十 三、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10: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房屋的修繕管理。 公有住宅向個人出售后的維修養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修繕,是指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拆改、翻修和維護。 本規定所稱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產權證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自管房單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城市房屋的修繕,應當根據地區和季節的特點,與抗震加固、白蟻防治、抗洪、防風、防霉等相結合。 對于文物保護建筑、古建筑和優秀近代建筑等有保護價值房屋的修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繕,還應當參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修繕的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城市房屋修繕的長期規劃和近期計劃,并督促實施; (二)按照管理權限對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房屋修繕定額的編制、修訂,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指導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實房屋修繕資金; (五)負責房屋修繕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 (六)組織房屋修繕業務、技術的培訓和房屋修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七)依法調解和處理有關房屋修繕的爭議和糾紛。 第八條 自管房單位的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由其主管部門制定。其房屋修繕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章 房屋修繕責任 第九條 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其所有人依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條 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依法約定修繕責任。 第十一條 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損壞的,由其行為人負責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 在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產權已經轉移給建設單位的危險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繕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負有房屋修繕責任的人(以下簡稱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損情況,發現損壞及時修繕;在暴風、雨、雪等季節,應當做好預防工作。發現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 在房屋修繕時,該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礙房屋的修繕。 第十四條 對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不及時修繕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礙,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排險解危的強制措施。排險解危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篇11: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房屋修繕資金的安排應當與下列要求相適應: (一)保證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險房屋; (三)具備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況下改善住房條件。 第十九條 直管公房修繕資金的籌措,可以通過下列途徑: (一)房租收入中應當用于房屋修繕的部分; (二)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適當劃撥; (三)本系統多種經營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規和政策允許用于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 單位自管房的修繕資金,由單位自行解決。 第二十一條 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決。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籌集修繕資金確有困難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 青島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全文 ★ 物業小區裝修管理規定 ★ 城市個人的房屋裝修合同 ★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 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 三臺縣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釋義 ★ 房屋裝修授權委托書格式 ★ 房屋裝修協議書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docx》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 相關文章: 房屋裝修合同2023-02-13 房屋裝修承包合同2022-09-09 房屋裝修合同書2023-09-26 裝修房屋買賣合同2023-12-29 房屋裝修合同范本2024-01-30 城市房屋買賣合同2022-11-16 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管理規定全文2023-12-21 裝修房屋租賃合同2022-11-02 房屋裝修施工合同2022-11-21 房屋裝修工程合同2022-11-22上述內容來自用戶自行上傳或互聯網,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zxcq@corp.to8t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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